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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害人肖某某酒后在六枝特区建材城乌江片片鱼店门口吵闹,乌江片片鱼店老板及隔壁烟酒店老板陈某某等人多次劝解未果,后陈某某妻子拉下其店的卷帘门准备关门睡觉时,肖某某又上前去将陈某某店卷帘门拉开,拉开门后肖某某重心不稳往后退了一步,烟酒店老板娘龙某某就用手指肖某某,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就冲上前用双手推了肖某某胸口一下,致使肖某某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倒地后肖某某头部先着地,随后肖某某倒地不起。2019年4月25日下午肖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头部受伤,后肖某某住院治疗。2019年9月11日,根据贵州省医科大学出具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3952号鉴定意见文书,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一级。2020年3月21日,陈某某赔偿了肖某某人民币2万元,得到了肖某某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户籍信息、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肖成云、王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395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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