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5********,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在杨某某家中与宋某某、吴某某等人喝酒的过程中因琐事发生抓打,后陈某某持啤酒瓶将宋某某、吴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宋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吴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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