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号,住贵阳市南明区桃园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7月14日本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上锐器,在本市滨河路富华松竹苑门口306路公交车站旁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捅刺两下随即逃离现场。王某某报警后被送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87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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