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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75********,汉族,中专文化,**职工,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女友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刘某某家中(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发生口角,陈某某欲离开刘某某家,刘某某用手拽陈某某不让陈某某离开,之后陈某某用手推刘某某上半身三次,前两次陈某某将刘某某推坐在北侧卧室的床上,第三次陈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刘某某骶骨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医疗费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刘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系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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