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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值班律师王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30分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为感情琐事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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