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巷**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路段,被害人陈某甲因怀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举报其工厂有违规生产行为而找到陈某某对质,继而引发打架。期间,被不起诉陈某某用拖拉机发动机手把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左肋部位打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甲已谅解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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