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永安小学桥头候客,禹某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家门口(汉城街“平惠超市”旁的弯道处)的小车,禹某某及孩子被摩托车压住起不来,陈某某见状前往施救,因现场是下坡,车辆无法支撑,陈某某遂将摩托车推离事故现场。7时许,唐某某与其妻到家后,认为陈某某破坏事故现场,车子损失应由陈某某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陈某某用拳头打伤唐某某面部,致唐某某鼻骨骨折。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