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1********,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平襄镇**村***社21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8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位于通渭县平襄镇**村***社经营的农资经销部,质问陈某某销售的农药没有效果时,二人互相辱骂发生争执,陈某某用拳头殴打梁世臣左眼,致梁某某左眼泪腺管破裂,后在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左眼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作案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陈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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