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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渝DK****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沿河县**镇**村**组路段将货卸载后,未将货厢放下且未关上货厢后挡板并驾驶渝DK****号轻型自卸货车向前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货厢后挡板晃动打到公路上的被害人陈某乙头部,陈某乙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沿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案,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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