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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55********,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蒙自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蒙自市铁货街两对面开设服装店。2019年8月30日22时左右,两人因双方店铺售卖物品相近的原因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导致双方受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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