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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西山妇女儿童医院后面工地,因合伙购买的打桩机利益分配的问题发生扭打,陈某某用剪刀捅伤何某某胸部和腿脚部,致其左侧气胸,体表多处创口,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与何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赔偿何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何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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