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周至县尚村镇梁家村派人在梁家村四组维修自来水管时,该村四组村民崔某某之妻吕某某因地界纠纷让维修工作暂停下来,而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便叫来几名社会青年,陈某某在与吕某某厮打之后,崔某某从其家中出来与崔某某理论,陈某某便指挥同来的几名社会青年对崔某某拳打脚踢,致崔某某的胸部、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崔某某的胸部、腰部之损伤均属轻伤,经补充鉴定,崔某某胸部、腰部之损伤均属轻伤二级。经周至县公安局尚村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陈某某赔偿崔某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案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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