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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噶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噶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噶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02时许,在阿里地区****卡座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服务员苟某某因兑换现金一事发生口角,此时被害人张某为二人劝架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便从酒桌上拿起酒瓶将其打碎后用碎片把被害人张某的左右颈部各划一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里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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