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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江县**镇**路**号

本案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合江县佛荫镇佛荫家常豆花饭馆前,因土地归属问题产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砖头砸向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头部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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