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安岳县镇子镇吴家炒货店门口看别人打牌。期间,被害人唐某某在旁边说打牌人的牌没打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叫唐某某不要话多,遂遭到唐某某辱骂。后二人发口角,唐某某动手打了陈某某,继而二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用牙齿将唐某某右脚跟腱处、右小腿咬伤,将唐某某左上嘴唇肉咬落。经鉴定,唐某某2020年7月1日面部口唇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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