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日6时许,在如皋市**街道**居**组**号家中,与妻杨某某为生活事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菜刀砍斫杨某某,致杨头部及双手部遗留疤痕累计长度达40.0cm以上;左手环指及小指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未达一手功能16%。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杨某某自愿和解,刑事和解成立。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自愿和解,刑事和解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夫妻间矛盾所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罪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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