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娄底市娄星区**路**建材城。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9月23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2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湖南**有限公司老板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为被害人谢某某在网上将**光伏公司的电话改成了谢某某本人的电话,抢了他们公司的生意。陈某某就于2016年11月30日9时许打电话给夏某某(已判决),叫夏某某陪杨某某(已判决)去找谢某某,要夏某某、杨某某等人将谢某某带去公安机关,如果谢某某不肯去,那就打他一顿。夏某某就打电话叫了宋某某(已判决)和成某某(不起诉)过来。当天上午11时许,杨某某和夏某某、宋某某、成某某等人在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二大桥红绿灯旁要带谢某某走,谢某某不肯走,杨某某就跟夏某某等人讲“搞他几下”,然后夏某某、宋某某、成某某三人就合力殴打了谢某某,一起将谢某某殴打至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某被夏某某、杨某某殴打致轻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陈某某是否指使夏某某、杨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殴打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