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6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济南轻骑厂东门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用胳膊揽吴某某的肩膀并致其倒地,后压在吴某某身上,致吴某某左膝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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