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0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德州市陵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号。2019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在本市槐荫区**片区工地,被害人袁某某与德州市陵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工钱问题产生纠纷,被害人袁某某到工地拉闸断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阻止被害人袁某某拉闸,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钢管殴打被害人袁某某,致使被害人袁某某左小臂、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尺骨粉碎性骨折可以认定,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袁某某头皮创口累计超过8cm,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某50万元损失并获取谅解。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