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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奇,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坡月街上**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害人苏*会(男,55岁)路过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坡月街上“**店”门前时,因商品询价跟店主即犯罪嫌疑人陈*奇发生口角,苏*会继而伸手殴打陈*奇,陈*奇并未还手,苏*会便言语挑衅陈*奇斗殴,未果后便上前拉扯陈*奇,陈*奇顺势将苏*会从其店门口拉到路中间,并在拉扯中用脚绊倒、控制苏*会在地,导致苏*会右胫骨下段、腓骨上段二处骨折。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4日,经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犯罪嫌疑人陈*奇与被害人苏*会达成和解,陈*奇赔偿苏*会所有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苏*会的书面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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