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园*座***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海、余玉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大厦*楼****档因生意争客问题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打斗,在打斗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档口的一把剪刀划伤被害人余某某右面部。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1、档内地面剪刀刀身红色斑迹棉签拭子检出人血;2、档内地面剪刀尖棉签拭子、档内西南侧角墙角矿泉水瓶瓶口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9 X 1034;3、档内地面剪刀刀身红色斑迹棉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余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DNA分型;4、档内地面剪刀握把棉签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DNA分型。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双方打斗中,使用档口的一把剪刀划伤被害人余某某右面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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