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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区**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女朋友被害人王某某、朋友苏某某在吃完夜宵后,去到陈某某位于**镇**村**号**房的出租屋内休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生活小事在卫生间内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头部、手臂,又用脚踢王某某腿部和脚跟处,致王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右跟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向王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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