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逸景路**城**档工作时,因琐事互相拉扯,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脚踢打谢某某裆部,致使谢某某左侧睾丸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脚**号**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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