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知其女朋友周某某到北流市**酒吧与被害人龙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后,便与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一起到酒吧门口处,对龙某某、龙某某的弟弟进殴打,将龙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5月8日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3万元给龙某某,并取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检验鉴定书、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