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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凤岭山语城25、26栋附近的露天水池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衷震因纠纷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一根黑色的自行车座椅支架打伤被害人衷震。经鉴定,被害人衷震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衷震的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衷震人民币八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衷震的书面谅解,被害人衷震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属初犯,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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