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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容州**街**巷**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容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岳父罗某某、岳母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为邻居关系。2020年4月9日晚,罗某某、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大门上锁问题发生争吵,罗某某、卢某某打电话叫陈某某过来,后陈某某伙同某某乙(另案处理)闯入容县某某甲新北街鱼花巷56号一楼黄某某租屋内,并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将黄某某右颧骨打伤。经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到容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及某某乙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黄某某对某某乙、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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