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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陈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时任隆百高速公路第十二标项目工程段包工头的被害人童某某带其工程队带班负责人蓝某某、陆某某、蓝某乙、何某某等人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乡**路第十二标项目部找项目部经理伍某某讨要工钱,不久班某某等人也到达项目部一同讨要工钱。同日11时30分许,伍某某坐车回到项目部操场与童某某等人碰面,因其不能明确给付工钱的时间,站在一旁的班某某便用手中的空矿泉水瓶砸向伍某某。随后,伍某某到时任项目总工的周某某办公室门口,要求周某某通知时任隆百高速公路第十二标项目工程段包工头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人来维护现场秩序,同时有人通知项目部的司机苏某某到工地去接陈某某等人。当日12时许,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8皮卡车到工地搭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手下劳务队的十几名民工到达项目部。陈某某等人到项目部后,便到仓库拿了钢管等工具,要求童某某交出班某某,因班某某已经离开,苏某某就驾车搭载陈某某等人到工地四处寻找,找不到人又返回项目部。此时项目部的另一名司机凡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6的皮卡车搭载十几名手着白手套且随身携带钢管等工具的民工也来到项目部。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来的民工便将童某某围住,再次要求童某某交出班某某,因童某某交不出班某某,陈某某及其手下的四、五名民工便持钢管等工具对童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童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及右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童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书、撤案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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