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家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古滇未来城项目开盘,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是**(海南)信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渠道部经理(隶属于**集团旗下的代理公司),负责看房客户的验资和外围秩序维护。当日10时许,文某某在未来城项目售楼部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亦隶属于**集团旗下的代理公司)人员发传单争抢客户的琐事与史某某、陈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被保安人员劝开。至11时许,文某某与**公司销售人员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售楼部外围巡视至**路**路相交的三岔口)时,发现史某某、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路边放置未来城项目的宣传展板,文某某上前质问史某某过程中,文某某朝史某某脸上打了一拳随即引发双方打斗,陈某某、龚某某等人见状后也加入其中,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史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戴某某、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0日,文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史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文某等人从轻处罚,不再追究文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秦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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