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结伙杨某某在**镇**路**号与被害人沙某甲、沙某乙、桑某某因行驶的汽车压断一根电瓶车充电线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被害人沙某甲、沙某乙、桑某某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乙、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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