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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7日19时许,张某某一家人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上前劝架时摔倒在地,导致张某某后脑勺着地受伤,被劝开后双方各自回家。11月28日凌晨1点多钟,陈某丙发现张某某昏迷,遂叫醒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乙拨打120和110,民警赶到后,120急救车也赶到,后将张某某送至樟树市人民医院就医。经检查,张某某的诊断结果为:1、双侧额叶脑挫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枕部头皮挫伤。张某某家属于11月28日9时许将张某某转院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12月1日不治身亡。法医于12月2日对张某某尸体进行尸体检验。经毒物检验,排除敌敌畏、甲氰菊酯、灭多威、鼠毒强、安定、巴比妥成分等常见毒物;经病理检验,排除自身疾病导致死亡。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系因头部与钝器类物体作用后,至重度颅脑损伤,因大脑急性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樟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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