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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7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其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工地的一台制作钢筋拉丝机被人用坏,就去找工地负责人夏某某了解情况,与夏某某发生争执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见周某某比较凶,上前与周某某理论遭周某某推搡和殴打,陈某某还手时将周某某打伤,后陈某某将周某送医救治并垫付医药费。经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4日,陈某某赔偿周某某4.9万元人民币,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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