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现住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2019年8月31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9年9月30陈某某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上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故与其妻刘某某遂发生争执,动手互相撕扯,双方抢夺刘某某的手机,致刘某某手掌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被害人刘某某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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