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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号,现住址新乐市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3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8日晚上21时许,在新乐市建材公司宿舍院内,因停放车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陈某某将林某某打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右眼部2处眶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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