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父亲租住的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家庄**排**号院门口附近清洗车辆,邻居张某某看到洗车的脏水流经其家门口,随即用扫把将地面的脏水扫到陈某某的车上,陈某某发现后与张某某争论进而撕打,随后二人继续在院内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某在该院门口台阶处被陈某某踹倒,导致张某某左脚崴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鉴定,张某某之伤情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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