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尹某某,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5日10时许,在临海市**镇**村**桔场后面的山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碰面后因互不让路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扭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冯某某的头部、胸腹部等部位。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外伤致左侧第4肋骨骨折、右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8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冯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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