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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乐清市盐盆街道吴吞村家纺路113号旁的工地上因口角和被害人邵某某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抓着邵某某的衣服往前推,致使邵某某后退过程中踩空掉进下方水坑。经乐清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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