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乐清市盐盆街道吴吞村家纺路113号旁的工地上因口角和被害人邵某某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抓着邵某某的衣服往前推,致使邵某某后退过程中踩空掉进下方水坑。经乐清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