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温岭市东部新区台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时,因上班的用料问题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被害人成某某所在位置,用脚踢伤其左下肢。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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