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3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市场陈某某的摊位拉抽屉盗窃,被陈某某当场发现。后陈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马某某脸部、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事后,陈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对马某某盗窃案进行调查。后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支付了被害人马某某的医疗费用3600元。被害人马某某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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