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局宿舍。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12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29日0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某、林某甲与其朋友啊某某(具体姓名不详)在**路**水吧买槟榔,啊某某看见犯罪嫌疑等5人在玩“炸金花”,正好其中一人中途退出,啊某某遂加入一起玩,吴某某、林某甲随即站在王某甲等人身后观看。期间,水吧老板王某乙借机告诫王某甲,啊某某等人在玩牌的时候出老千,建议王某甲不要继续玩了。王某甲随即将此情况告知坐隔壁桌的陈某某,陈某某遂发信息告知苏某某,让苏某某等消息。苏某某在久等未收到陈某某要求到场的信息后主动带王某丙、林某乙等5人**路**水吧。此时,啊某某赢钱后已经独自离开。吴某某、林某甲在取电动车准备离开时,被王某丙拦住并带到**路**实验学校旁以出老千为由要求把赢的钱退还并要求林某甲打电话叫“啊某某”回来解决问题。林某甲打电话给了“啊某某”说明情况后,“啊某某”在电话中称要报警,苏某某等人就抢过电动车钥匙,并打开吴某某、林某甲电动车后备箱,发现里面放着两把椰子刀。因此,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林某乙等人对林某甲与吴某某实施追砍、殴打。期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用刀捅伤受害人背部,王某甲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林某甲与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陈某某、苏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经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林某甲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需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陈某某、苏某某、林某乙、王某丙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苏某某、王某甲、林某乙、王某丙(四人均起诉)的供述证实陈某某打电话告诉苏某某有人耍“老千”,但三人供述及证人梁某某证言均证实殴打被害人时陈某某已经离开现场,而现有证据无法查实陈某某叫苏某某来到案发现场的真实目的,即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 珺
检察官助理:戴 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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