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和张某甲一起陪老乡张某乙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有限公司结算工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公司老板)因觉得被害人赵某某等人不尊重自己,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某某一拳打在被害人赵某某的鼻子上,随后双方被员工劝开。当日,陈某某被经报案后赶至的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
2019年12月18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赵某某谅解了陈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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