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2时许,熊某某与朋友唐某某等人酒后在路过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酒店**座旁**饭店门口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白某某等人在**饭店喝完酒后离开,代驾司机驾驶白某某的小轿车倒车时刮碰到路过的唐某某,唐某某用手掌拍打轿车,陈某某看到后上前质询,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熊某某与陈某某互相推搡并引发打斗。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中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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