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妯娌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某手持高音喇叭与陈某某对骂,后陈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让陈某某回到家中等候处置,陈某某藏了一把菜刀在燃气箱处。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张某某拿起一根木棒打陈某某,陈某某从燃气箱处拿出菜刀砍向被害人,二人互殴,陈某某将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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