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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学院*部**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站附近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在十堰市**路**酒店**宿舍,因玩纸牌游戏时被害人程某某抢坐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座位,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被害人程某某挥拳时咬伤了其左手拇指和食指。经鉴定,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垫付医药费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自愿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一切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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