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11237818,汉族,大专文化,广铁集团株洲站职工,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社区**苑**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2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湘乡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8日、9月16日二次补查后重报本院审查,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韶山回到位于湘乡市**乡**村**村民组的老家,当其到自家地坪时,喊了其母亲刘某某一声,与刘某某一起在陈某甲家房间内的被害人陈某乙慌忙从陈某甲家屋后跑出。陈某甲听到自家屋后有碎响声音,就从地坪左侧走到靠近自家围墙位置,看到有人往外跑,捡起一根木棍朝人影扔去,该木棍打在陈某乙的身上,造成陈某乙头部撞到围墙,陈某甲见陈某乙倒地后,顺手将门框木方压在陈某乙的身上,且用膝盖顶住在陈某乙身上的木方,导致陈某乙头部、手部等处受伤,后刘某某赶到制止,直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陈某乙才被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家属送医治疗。经湘潭市龙城司法所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陈某乙至今昏迷不醒。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被害人陈某乙的重伤是如何形成的事实没有查清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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