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蚣坝镇商业街步升超市门口因发生口角纠纷用拳头将朱某某的鼻子打伤。2017年6月2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所鉴定朱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与受害者达成调解协议,受害者写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调解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3.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朱某某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当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赔偿了被害人26000元整,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嫌疑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化解了双方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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