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路过南安市诗山镇梧埔山村英桥269号陈加育家门口时,看到陈燕新与陈某乙等人在里面大厅泡茶,因与陈陈某丙存在矛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入大厅,用拳头殴打陈陈某丙,致使陈某丙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
2020年7月1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到南安市**镇**村**号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7月22日,陈某某赔偿陈某丙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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