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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83********族,大专文化,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室(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9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2日、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各自在本市湖里区**小区遛狗时,双方因遛狗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蔡某某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眼部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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