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汉族,高中化程度,僧人,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系漳平市**寺的僧人。2020年03月18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秦某某因做早课问题在漳平市**寺大雄宝殿外发生争执,寺院内执行戒律的李某某因此事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秦某某迁单并要求二人离开**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此心生不满,在漳平市**宿舍楼下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叫骂,被害人李某某拿漳平市**寺的僧值香木(即寺庙执行戒律的法器)制止,陈某某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一拳,尔后双方发生互殴并倒地,在起身时,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右手大拇指抓住塞进自己嘴部咬伤。2020年4月9日,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漳公鉴【2020】24号,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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