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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林某甲与朋友王某甲饮酒后到福清市**街道**酒店一楼,无故摔坏茶具,后被劝离到酒店大厅,被害人林某甲被仍忿忿不平。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酒店KTV饮酒后准备回家,经过被害人林某甲身边,以为林某甲在骂自己,遂与林某甲发生争执、互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甲眼部、身体等处,造成林某甲眼部、左第5、6肋腋中线处软组织挫伤,左侧气胸(左肺萎陷<30%),左侧第4、5(两处)、6、7(两处)共六处肋骨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8日,经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林某甲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缪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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