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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6时许,陈某某与吴某某在闽清县**镇**村**路**号**路上因琐事纠纷引发冲突,陈某某手持钢筋将吴某某头部及手掌打伤。后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闽清县**镇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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